关于对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废止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现将经业务主管部门核查,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学校信息公告如下。其办学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后,民办学校不再具备办学资格,请相关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
学校名称 |
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1 |
合肥龙翔高复学校 |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21号 |
134010372003191 |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教育体育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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