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虹桥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8-12-05   作者:王慧s虹桥   来源:庐阳教育体育信息网   阅读:次   字体:[]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市虹桥小学是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校的方针,通过优化课程结构、育人环境、管理机制,以素质教育为突破口,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先导性的高质量、有特色的小学。

第四条 学校注重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好,教学业务精,结构合理,会探究的师资队伍。

第五条 学校以“育人乐园 、健美乐园、书香乐园、七彩乐园”为校风,以“学有所能、体有所健、学在今天、成在未来”为学风。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办人民的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一切为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为办学宗旨,以“七彩教育”为办学特色,为提高全民素质,为培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需要的各类人才,打好小学阶段全面的素质基础。

第七条 教育目标:学会生活,培养个性;学会学习,发展特长。学会生存,健全人格;学会创造,塑造心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和教师。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条 本着“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学校内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校长职权。

1.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并组织实施会议决议。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教职员工聘用制。

4.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

5.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

6.学校章程和校务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展中应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干部教师的聘任、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加强对民主党派、教代会、工会、少先队等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全校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及有关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学校聘用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学校校务会由正副校长、工会主席组成,讨论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建立教育、教学常规,加强日常管理,努力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总务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智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学校还有党支部、工会、少先队组织,各自发挥在学校的领导、监督、支持和配合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成员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职责权利结合起来,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使学校工作有章可循,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安全、有序。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采用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以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接受区教研室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资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切实减轻学生的过重负担。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期不少于一篇。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比赛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禁止有偿家教。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和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制度。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五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机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舍、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统计、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制定学校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与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第四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支持教师参加进修和其它方面培训。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邪教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具体负责。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5.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6.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安全卫生

第五十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专职卫生保健老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保健站要求建立卫生档案,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九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和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和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领导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工作。

第六十条 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建立台帐。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劳动等均应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教学奖励措施》、《教科研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考核的意见》、《教师出缺勤考核细则》、《关于教师职务评定与晋升的管理意见》等。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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