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区人社局《关于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庐人社[2018]2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退休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坚持到龄即退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起,由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报人社部门审批,从退休次月起落实相应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1、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2、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退休问题
根据《关于合肥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06〕133号)文件精神,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二、严格实行退休人员报备制度,提前做好出生日期认定工作
(一)各单位要在每年11月份查阅人事档案,向人社部门报备下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花名册》,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作为到龄之月办理退休手续依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生日期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确定。出生日期的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各单位要提前与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行沟通,个人对档案认定信息有疑义的,各单位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信息认定无误的,单位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以此作为晚退休、不退休的理由。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管理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关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负责办理退休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
(二)对档案材料前后记载不一致、有涂改现象等情况,各单位要严格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的政策进行认定。区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严格审批程序。
(三)单位因工作过失,造成迟报、漏报、误报的;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故意延迟手续办理时间的,根据有关规定将严肃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将2019年度、2020年度即将退休人员进行梳理,认真填写《 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并于11月9日前报送教体局人事科,对于表格中涉及到的档案记载最早出生年月可与人事科胡老师联系,查阅档案确认。
教体局人事科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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