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六安路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校办室o六小   来源:庐阳教育体育信息网   阅读:次   字体:[] []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进程,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设施好、管理严、质量高、师资优的民主、和谐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合肥市六安路小学成立于1963年,地处合肥市阜南路66号,拥有教职工130余人,学生近3000人,48个班级,是合肥市规模最大的学校之一。多年来以优良的教学质量,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家长、社会的认可,学校无论是在学科教学质量还是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比赛,或是教师的各级赛课,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学校办学业绩得到社会及家长的高度评价,先后被评为全国红旗大队、全国家长示范学校、安徽省首批特色示范小学、安徽省文明单位、安徽省绿色学校、安徽省家教名校、安徽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小学,隶属庐阳区教体局管辖。

 

第四条  办学思想:融生教育

 

第五条  学生培养目标:基础扎实、素养全面、特长鲜明的小公民

 

第六条  师德建设目标:以家长之爱培育学生,承社会之责做优秀教师

 

第七条

(一)校 训: 相融共生 明理通达

(二)校 风: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务实求真

(三)教 风: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四)学 风:团结 活泼 勤奋  好学

(五)学校网站:www.hflx.net

 

第八条 校区分布:

本部分为两个校区:阜南路校区、寿春路校区

新校区:合肥经济开发区翠微分校

城乡一体校:庐阳区三十岗幸福小学。

 

第九条 学校发展总体思路

六安路小学一直以“六年奠基一生,习惯造就未来”为指导思想,拟以“631”计划,培养有修养的六小社会小公民,遵照国家教育发展目标及省市区要求,依据本校“十三五”规划发展的思路与成果,继续实施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科学管理,优化布局,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和谐建校、优质立校、品牌强校、科研兴校,使六小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位于省市前列,成为底蕴深厚,质量上乘,特色鲜明,发展和谐的现代化教育名校。

二、学校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引进其他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全面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在校长主持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在校长主持下,对学校日常工作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总务处、教导处、少先队、工会等职能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学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任)中层干部。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学校党支部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建立健全议事规则等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社会、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教师管理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师培养目标:师德高尚 业务精湛 笃学尚能具有浓浓学术味的六小教师。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教师聘任制,聘期3年,试用期教师暂时聘用一年。教职工如果违反《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符合解聘条件的,将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奖励: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按照校、区、市、省、全国的级别顺序择优推荐参评。

 

第三十一条 处分: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教职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按教师申诉办法和程序提出申诉。

四、学生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庐阳区教体局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履行休学、复学、转学等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扶困助学等活动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按照学生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五、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注重下列实施策略:

(一)注重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注重通过课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三)注重以团队精神建设教师学习集体,提升教育教学发展层次。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发展实际制定每学年的课程计划,数学、语文、外语、体育为基础学科,教师应扎扎实实落实各学科培养目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对全体师生的综合考核、考试评价机制,公平、公正评价师生。

小学毕业考试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定校历和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注重加强德育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创设人人参与、践行德育的氛围,促进学生对高尚思想品德的追求。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育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及合作交往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育德的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形成。

 

第四十六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不断创新适合现代班级工作的新鲜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为本,以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为主线,把心理、生理的教育与现代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各年级的体育教学、注重提高课间操、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努力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周边单位的联系,为学校校本课程的开发、开设提供师资、场地等基础。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班级助教参与学校及班级教育的作用,汲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或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

学校领导负责教育科学研究的组织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统一使用、征订教材,杜绝不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资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十二条  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机制,保障校舍、设备及师生安全。

 

七、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与学校紧密协作,发动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各项教育工作。,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间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八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八、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或者校长委托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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