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合肥市庐阳区教体局任免。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后,报合肥市庐阳区教体局备案。
第十六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2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大队部、工会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 办公室: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位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负责文印室的管理。
(二)大队部: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三)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
(四)总务处: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完成工作任务; 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大队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年级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节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目标:构建一支整治素质高、能力修养强、育人作风实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三十条: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确保学生在校活动安全。
第三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
(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年度和师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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