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三十六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5-21   作者:易成春o36中   来源:庐阳教育体育信息网   阅读:次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接受校党委的政治、思想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闭幕后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维护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行政领导也要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财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罚、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等。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教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罚、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加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推荐先进工作者。

第六条  凡是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决定的报告、规划、方案等大会文件,应交有关会议审定。大会主要文件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民主程序纳入大会议程。

第七条  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组织处理和大会对行政政方面决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按行政领导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问题,都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从单位在岗职工中产生。

教职工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主人翁责任感关心本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能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有一定的专业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由一般职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的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一般应占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5%;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主体工作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青年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要占适当比例。

三、选出教职工代表后,按统一要求填表,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方为有效。经审查批准为正式代表后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前由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培训,以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向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资格审查报告。

四、根据需要,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部门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监督,选举部门的教职工有权评议、监督和依照民主选举程序撤换不称职的教职工代表。代表的调动、除名、撤换、增补都应及时按民主程序办理,履行有关报告手续,由教职工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查、批准,并负责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有下列之一者均自动失去代表资格。

一、调离本单位者;

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因违纪、违法、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四、不履行代表职责,有两次不参加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者;

五、正常退休者。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检查、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和其它有关的活动;有权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有权对单位领导提出质疑、质询。

三、因参加单位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四、因行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坚持实事求是,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情为群众服务;敢于向违法党纪国法、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行为作斗争。

三、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领导、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决定,必须由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增强单位活动,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单位教育教学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第十七条  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大会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精神。每年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特点和工作需要可设劳动争议调解、民事协调和女职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开展工作,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发现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予审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开展必要的正常活动。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工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任务: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业务管理知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四、向全体教职工传达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和提案落实工作,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正常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听取教职工意见,支持教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和修改和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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